二手房交易中,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
发布时间:2012/4/7 16:30:56 浏览量:-
2010年9月,市民戴先生花大半辈子积蓄在市中心买了一套二手房,可自打买了这套房子,他却添上了一件烦心事。原来前房主的男友以该房是其与女友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为由,拒绝迁出。到如今都一年多了,戴先生一家还没能住进去。
为此,戴先生将其告上法庭,要求让出房屋。近日,南通中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,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诉争房屋。
买房一年多无法入住
2010年9月20日,市民戴先生看中市区体育公园附近的一套底楼的二居室,与房主卢女士签订了购房协议,在交付房款后,双方3天后就办理了过户手续。
本以为这样就可以顺顺当当搬进新家了,可令戴先生一家始料不及的是,当他拿着卢女士给的钥匙去开门时,却发现房子里竟然还住着一个中年男子。
经了解,该男子是卢女士的男友关某,他和卢女士自2000年开始同居。其间,卢女士以个人名义买了这套房,并登记在自己名下。此后,两人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。房子卖了之后,卢女士拿走了全部卖房款。关某认为当初买房时,自己也出了钱,这个房子应该也有他的份儿。因此任戴先生怎么劝,他都不肯搬出。戴先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关某立即搬离。
另案要求确认买卖无效
该案审理期间,关某认为,虽然该房产权登记在卢女士一人名下,但购买时自己也出了钱,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,但卢女士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出售给他人,侵犯了其合法权益。于是,他另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。
就这起案件,原审法院审理认为,原房产权证上只有卢女士一个人的名字,故卢女士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。两人虽然同居多年,但关某无证据证明其在争议房屋中享有共有权,故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缺乏依据,不予支持。
承办法官建议,如关某有证据证明其在争议房屋中享有份额,则可以另行向卢女士主张分割房屋出售后的价款,但不能以此对抗房屋所有人的诉求。
法院判令男子限期搬出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戴先生夫妇与卢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,支付了购房款,亦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,已依法取得该套房产的物权,成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。关、卢两人虽同居多年,但在争议房屋上不享有共有权,故其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缺乏依据,且法院已在另案审理中作出明确认定。
综上,关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,其长期侵占案涉房产,侵害了戴先生的合法权益,判决关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诉争房屋。一审判决后,关某不服,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。
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,戴先生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关某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该房屋,戴先生作为权利人请求关某排除妨碍合法有据,应予支持,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