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一房多卖”不一定赚的就多
发布时间:2012/5/9 11:54:12 浏览量:卖主由于担心房子报价过低,一再提高报价,甚至在签订合同后又寻找出价更高的买主,“一房二卖”现象不绝于耳。“一房二卖”案件为何频频出现?最根本的原因是在房价飞涨情况下卖房人的趋利心理。高房价时代,遭遇“一房二卖”后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购房人较为有利,简单地双倍返还定金对售房人较为有利,但双方的盘算都一定能够实现吗?
就购房人而言,合同在先的购房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,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,但也要区分具体情况。
具体情况一:购房人严格履约。购房人的不当履行很容易成为卖房人毁约的借口,故需特别注重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。如果时间允许,建议不要把网签、贷款等事宜委托给中介后就毫不关心,购房人要随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;同时,要注意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,合同约定不明也会导致履行受阻,成为卖房人毁约的借口。
具体情况二:证据充分。交易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,一旦发现卖方存在转卖他人的违约行为,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,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。
具体情况三:案外人已基于善意合法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的,房屋无产权证或已被抵押、查封的,房屋属央产房、经济适用房等在政策上不允许上市交易。
上述情况即使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,客观上也无法实现。
就卖房人而言“一房二卖”未必获利更多,除返还双倍定金外,还可能要赔偿买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。
针对二手房“一房二卖”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,法院审理时一般会考虑保护正常交易秩序,加重违约者的责任。具体而言,“一房二卖”构成违约后,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由守约方选择,且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,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,即卖房人不但要继续履行与在先买房人的合同,还要承担对后购房人的违约责任。即使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,法院也会从公平角度及保护守约方利益出发,考虑支持在先购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。
法官提示:购房人应提高警惕,做好防范及补救措施。
第一,签约前做好调查,明确欲购房屋的性质,避免合同因此无效或者履行不能。第二,认真准备,细化合同条款,方便合同履行。第三,特别注意合同解除、违约责任及救济途径等条款,如明确“一房二卖”禁止性内容。第四,发现违约后,及时采取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,避免房屋在诉讼期间完成过户。第五,在可能的情况下,增加中介公司的责任,如确保网签信息录入真实、准确,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交易之前标的房屋是否曾经网签等情况的查询,协助买卖双方制定较为明确、细致的合同条款,在合同签署后督促双方进行网上公示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等。